桂民规〔2024〕1号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4-02-08 16:48 | 浏览量: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优化广西营商环境,进一步探索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推动执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包括“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事项,具体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清单》在遵循《自治区民政厅权责清单》的基础上,梳理编制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两类11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其中轻微不罚4项、首违不罚7项,涉及社会组织领域3项、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领域4项、社会救助领域1项、养老服务领域3项。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免罚条件、监管措施、实施机构层级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所列的11项违法事项,经调查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执行。

二、适用条件

(一)“轻微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辐射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2.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影响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二)“首违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

1.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3.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三、适用程序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保存,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原则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1.立案后,执法人员在查清违法事实、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要求并依法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当事人应当签署《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承诺及时改正、尊法守法。

2.对当事人未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当事人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现场核查改正情况,确已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确已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教育提醒;当事人未按期改正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裁量尺度,避免处罚决定畸轻畸重。民政部门应当严格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运用与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适用时,应当在对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避免出现应罚不罚或类案不同罚等过罚不相当的情形。

(二)严格落实“三项制度”,确保案件办理公平透明。民政部门在办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执法案卷制作和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强化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案卷评查、案件抽查等方式对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检查,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自治区民政厅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执法实践,对《清单》事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加强普法宣传,营造良好尊法守法氛围。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尊法守法,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共同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docx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docx


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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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鹿寨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4-02-08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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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优化广西营商环境,进一步探索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推动执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包括“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事项,具体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清单》在遵循《自治区民政厅权责清单》的基础上,梳理编制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两类11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其中轻微不罚4项、首违不罚7项,涉及社会组织领域3项、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领域4项、社会救助领域1项、养老服务领域3项。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免罚条件、监管措施、实施机构层级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所列的11项违法事项,经调查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执行。

二、适用条件

(一)“轻微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辐射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2.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影响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二)“首违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

1.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3.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三、适用程序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保存,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原则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1.立案后,执法人员在查清违法事实、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要求并依法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当事人应当签署《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承诺及时改正、尊法守法。

2.对当事人未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当事人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现场核查改正情况,确已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确已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教育提醒;当事人未按期改正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裁量尺度,避免处罚决定畸轻畸重。民政部门应当严格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运用与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适用时,应当在对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避免出现应罚不罚或类案不同罚等过罚不相当的情形。

(二)严格落实“三项制度”,确保案件办理公平透明。民政部门在办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执法案卷制作和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强化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案卷评查、案件抽查等方式对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检查,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自治区民政厅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执法实践,对《清单》事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加强普法宣传,营造良好尊法守法氛围。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尊法守法,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共同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docx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docx


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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